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乡[2011]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7-6
实施时间: 2011-7-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2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职能作用,落实好中央和省各项民生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精神,现就做好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地要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要求,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39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乡〔2010〕5号)要求,围绕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完善机制,健全制度,明确乡镇财政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方式、时限,落实责任,积极推进乡镇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公开,落实好中央和省各项民生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概况。主要包括乡镇财政所的主要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设置、服务承诺、举报(咨询)电话等。
  (二)资金动态。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即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强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在乡镇范围内由乡镇财政机构监管的项目建设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以下资金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涉农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和项目资金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信息。
  (三)涉农法规。主要是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办事指南。即各项乡镇财政业务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流程、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等。
  (五)财务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报告、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以及乡村债权债务等。
  三、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的方式
  各乡镇财政所要结合工作实际,本着实用、方便、节俭的原则,积极探索行之有效、方便群众的公开形式,如广播电视、网络、公开信、财政惠农补贴明白册(明白卡)、公告栏(宣传栏)、便民联系卡(便民手册)、监督台、电子触摸屏等。做到挂牌办公、办事流程上墙、办事依据和收费标准上墙、办事结果上墙。乡镇财政部门的办事依据、补助政策等要长期公开。年度预算和决算要在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及时公开;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等要按季公开。补助资金、补助对象等信息的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项目建设资金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各乡镇财政所要设立便民服务厅,设置意见箱、举报或咨询电话,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指定专人负责对意见、建议和投诉进行登记整理,及时向群众答复。财政部直接联系点的乡镇财政所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本季度各项资金使用、发放、管理情况以及在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信息、简报、情况反映等方式,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形式上报财政部、专员办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直接联系点的乡镇财政所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其他乡镇财政所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县级财政局对于资金及项目公示不实、补助信息有误、资金使用不符等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派人核实问题,进行认真处理或移交上级财政部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财政所,将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
  (一)把握原则。坚持依法公开,严格依照《预算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实行公开;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公开和反馈信息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坚持便民利民,重点公开和反馈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问题;坚持社会监督,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让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证公开和反馈信息内容的真实、公正、可信,切实达到优化服务,规范管理,便民利民,加强监管的目的。
  (二)打牢基础。乡镇财政所要与有关站所一起,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各项资金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等工作,及时登记台账,建立分类档案,基础信息变化时及时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三)明确责任。省财政厅和市(地)、县(市)的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内部各业务处(科、股)室、同级各业务主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各项乡镇财政资金政策文件,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政策指导;上级财政要将下达的资金管理办法和拨款文件等逐级抄送到乡镇财政所;县级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发挥承上启下和横向协调作用,积极协调内部各业务股室、同级主管部门,向乡镇财政提供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资金指标、额度、具体要求等信息,及时将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制发的各项资金政策、管理办法、资金指标等相关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要建立与各专业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络,及时掌握下达到各站所、村、组、农场等资金信息,及时对农民和项目实施单位公开、公示相关信息,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相关信息。
  (四)完善制度。各级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工作情况,不断规范、创新信息公开和反馈的内容和方式,完善信息公开和反馈的工作机制,建立通畅的信息公开和反馈渠道,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和反馈制度,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有序展开。
  (五)强化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促进基层财政管理机构做好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省财政厅将经常深入直接联系点财政所帮助指导,同时将坚持以点带面,积极推广典型,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促进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 粤府办[2013]38 2013/9/1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 沪地税发[2015] 2016/1/1
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 税总发[2013]29 2013/3/18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 皖税办发[2022] 2022/8/1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 浙财办字[2008] 2008/5/1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 苏办发[2016]37 2016/6/18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 津工商办字[201 2012/9/3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 国办发[2013]10 2013/10/1
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2008/5/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 晋政发[2014]38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