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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注[2011]3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7-22
实施时间: 2011-7-22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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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进一步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1〕23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对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检查工作自2011年7月初开始至9月末结束。检查范围包括:
  (一)近两年内未纳入检查计划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风险意识淡薄、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业务报备以及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上年受过处罚和今年列为重点检查的事务所;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重点检查2010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必要时可延伸检查以前处度。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情况,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
  (三)会计师事务所持续设立条件、内部管理、质量控制、执业质量、业务报备、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要求
  (一)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组织实施,具体组成两个工作组,各组组长由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工作人员担任。
  (二)检查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送达检查、实地检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并上报财政部。
  (三)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在检查中如有阻挠、逃避、不配合检查,或采取造假等手段影响检查工作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理。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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