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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地税系统税务登记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9
实施时间: 2005-6-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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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权管理监督若干办法(试行)》及《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征管流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第三条 纳税人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发由市、县(区)统一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简称办证中心)办理。市城区企业纳税人由市办证中心负责办理,个体工商户由所属区办证中心办理;湾里区、四县的纳税人由所属县(区)办证部门负责办理。其它的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第四条 税务登记的管辖范围应与税收征管范围一致,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与行政区域适度分离的原则,调整与各区财政收入基本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监督的内容
  第五条 开业登记。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进行了处罚,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
  检查办证窗口税务人员是否及时受理、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是否有经办人签字,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时限核发登记证件,申报资料是否进行归类整理和保管。
  第六条 变更登记。检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及时受理审核,审核是否严格认真,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是否有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是否进行了处罚,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时限核发登记证件,资料是否进行归类整理和保管。
  第七条 停业、复业登记。检查纳税人办理停业、复业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假停业现象。税务人员是否对停业登记的纳税人进行了认真审核,检查是否结清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是否视为正常纳税人进行管理,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了重新核批。对资料是否进行归类整理和保管。
  第八条 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是否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是否按规定收缴发票,清缴税款,是否存在纳税人资料不全、手续不齐而被注销的现象。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是否进行了处罚,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对资料是否进行归类整理和保管。
  第九条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税务登记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验证、换证,是否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并缴入财政专户,对未按期验、换证,是否进行了处罚;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资料是否进行归类整理和保管。
  第十条 非正常户处理。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是否按正常户进行管理。对非正常户进行注销时是否存在同时注销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资料,致使欠税无法追缴的现象。资料是否归类整理和保管。
  第十一条 税收证明管理.(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的管理。对领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是否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其经营活动结束后是否由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并按期进行了核销,对未按期核销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罚,资料是否进行了归类整理和保管。对税收“外出经营证明”使用情况是否建立台账,并把外出经营活动列入税源管理。(2)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对外埠纳税人发售发票是否有担保人或缴纳了发票保证金,发票保证金是否专户存储,经营活动结束后是否结清税款及缴销发票并退回保证金,资料是否归类整理和保管。
  第三章 管理监督的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税务登记岗位责任制度,并纳入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职责分明,定岗定员,责任到人。做到:
  (1) 对办证窗口税务登记情况每月检查一次,由市、县(区)地税局征管科、股负责实施。
  (2) 主管地税局对税务登记管理部门的税务登记的资料管理、违规处理以及审核验证的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三条 全面实行税务登记计算机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登记台账、税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以“新办、变更、注销”为主要内容的多栏式税务登记平行台账,税务登记资料分类归集到征管档案。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市、县(区)办证中心或征收管理股必须将办证指南、工作流程、违规处罚规定等在办公地醒目处进行公开。并且每季对“新办、停业、注销”户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社会媒体对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征管范围划分规定,不得超越范围办理税务登记;严格执行片管办法,规定每一片管区两名管理员,督促纳税人办理各类税务登记,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清理漏征漏管户;对非正常户,加强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税收外出经营证明”分局(所)长签发、签收制度,有效控制税源流失。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在税务登记管理过程中,不依法进行管理,不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致使税务登记混乱,造成漏登、误登、资料不齐、甚至漏征漏管,造成税收流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126号)和《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国税发[2001]72号)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扣发奖金(津贴、补贴)、取消评先资格、待岗培训,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不执行市局征管范围有关规定,造成税务登记管理序混乱,不执行市局《片管办法》,未对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当中有关税务登记内容进行考核,将追究县(区)局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 条各县(区)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处理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地税局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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