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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或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联动机制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 川财建[2006]5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11-14
实施时间: 2007-11-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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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整合升级,实现“工业强省”战略目标,充分利用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引导和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担保机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川委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或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联动机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是指企业(或企业通过母公司)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或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联动,是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联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担保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联动。
  第二章 联动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不分所有制,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第六条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是具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 担保机构应是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担保资质的法定机构。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突出高新技术、优势资源、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等产业的发展,应坚持技术领先,坚持可持续发展,应有利于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
  第九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期限原则应在1年以上。
  第三章 联动范围
  第十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技术改造重点和省财政技术改造资金预算情况,在列入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专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其他需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中选择部分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和担保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试行联动,并在下达年度技术改造资金计划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可以推荐有银行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入省级年度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也可以在省级年度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选择项目贷款或担保贷款。
  第四章 联动项目贴息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合同,以基础利率为准,一般在不超过一年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贴。
  对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取得贷款的,可适当提高贴息金额。
  省委、省政府已有明确支持意见的,按照执行。
  第五章 联动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实行直接支付。省财政根据省经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技术改造资金贴息计划,将贴息资金一次性直接划拨到相关银行省级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多家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按贷款利息比例分拨。联动项目清单及其贴息额度由省经委审核汇总后提供给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相关银行省级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在一月内,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企业在承贷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贷款贴息资金专户。各承贷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贷款合同与项目承担企业同步清算利息,并为项目承担企业开具项目贷款完息凭证,项目承担企业依据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完息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如银行贷款终止,或银行贷款最终贷款利息发生额小于财政贴息资金,应退回多余的部分。
  第六章 联动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经委负责核实项目的真实性、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进度等,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会同同级财政局严格审查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督促企业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保证竣工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资,新开工项目按计划如期开工建设。
  各地经委和财政局审查后上报的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市(州)经委要会同同级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等。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省经委和财政厅。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资金计划下达企业后,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凡使用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写出完工报告,向同级经委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并出具相关资料和凭证,地方企业的情况由市、州经委审核汇总后报省经委。
  第十九条 省经委组织或委托市(州)经委、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模组织实施,设备、产品产量及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条 各地经委、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与《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5]156号)一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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