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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人社办字[2011]12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4-29
实施时间: 2011-5-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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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重大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将其作为推进“富民工程”,提高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列入省政府2011年十个方面民生实事。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提高我省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协调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分配公平,拉动全省平均工资增长,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贯彻执行好省委、省政府这一惠民政策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跟踪问效,确保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到位,使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深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涉及千家万户,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十分关注,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畅通咨询服务热线,切实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特别是要向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解释清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些内容、适用哪些人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程序和范围,以及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如何处罚、劳动者如何维权等基本问题。要进一步明确,最低工资标准同用人单位正常工资支付标准的区别,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应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标准。要切实防止因对政策理解错误而出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对用人单位和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热情地给予解答,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
  三、严格执行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制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执行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制度。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中省直及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报省人社厅备案)。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方案、《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未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不得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有效期后,用人单位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应按原程序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劳动者工资标准。
  四、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力社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市(州),市(州)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省人社厅。
  五、切实加大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监察职能,加大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违法行为的,要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典型案例要在新闻媒体中予以曝光,切实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附件:1.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情况备案表
  2.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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