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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当前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监督[2008]8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6-13
实施时间: 2008-6-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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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紧急行动,履职尽责,及时向灾区安排调度救灾资金,确保了抗震救灾应急抢险、灾民安置、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但在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予以解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查找救灾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抗震救灾资金是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是老百姓的“救命钱”,管好用好救灾资金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但在近期的审计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在救灾资金调度、资金使用、补贴发放和基础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在应急抢险阶段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有些是财政部门自身管理不严造成的,有些是财政部门对外监督不力造成的。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通过认真查找救灾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真正把救灾资金用在灾区、用于灾民、用出效益。
  二、精心管理,确保抗震救灾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立即解决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是顺利推进抗震救灾工作的客观需要,更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灾情、吃透政策、纠偏堵漏,共同促进抗震救灾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切实推进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一)严把政策界限。要严格遵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财政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8]27号)、《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的通知》(川指[2008]6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08]28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的原则,确保抗震救灾资金真正用于受灾群众的衣食住医,用于防治次生灾害、灾后防疫、恢复重建等重点方面。绝不允许随意改变救灾资金用途,把救灾专项资金用于一般性支出;绝不允许虚报库款结余,套取上级资金调度支持;绝不允许转移库款,影响救灾资金支付。
  (二)健全规章制度。各地要根据中央和省上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财政监督覆盖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各个环节,做到手续完备、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保证救灾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运行便捷有效。
  (三)明确管理重点。要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和加强监管、规范运作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要保证抗震救灾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严格执行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三孤”人员基本生活费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的发放政策,安排资金重点解决受灾群众安置、支付医疗费用和防治次生灾害,配合有关部门做到落实到位,账款相符;要严格采购程序,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确保急需、规范运作。
  (四)加快支出进度。各级财政要敦促资金使用部门尽快核实确认政策明朗、事项清楚的各类账款,加快结算进度,避免资金闲置延压。对已经按规定拨付的资金要尽快列支。
  (五)加大公开力度。要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资金管理全过程,重点抓好资金收拨、分配、发放等管理信息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强化监督,坚决查处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要靠前监督、全程监督、跟踪监督,加强日常监控和专项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重点查处滞留滞拨、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突出问题。坚持“边检查、边纠正、边处理”的原则,加大违纪违规问题的督促整改力度。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纪委《关于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纪发〔2008〕15号),严肃追究违纪违规责任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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