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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做好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金[2008]2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7
实施时间: 2008-9-17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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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9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认真做好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交接工作,并于2008年9月底前完成所有相关资料的移送和接收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接受相关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职能后,要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财务规定,认真做好地方金融机构财政登记工作。
  三、各地方金融企业应在财务管理职能交接完成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及内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度等基本财务内控制度,并自交接之日起,应积极主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报、季报等财务信息资料。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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