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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预[2008]8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9-19
实施时间: 2008-9-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2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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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3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级财政通过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彩票公益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建立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下同)。灾区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建立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与中央、省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灾区恢复重建。
  二、省级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要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意见》(川委办[2008]40号)规定,除已按捐赠人意愿支出的资金外,一律缴入省财政救灾捐赠资金专户或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开设的救灾捐赠资金账户,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统筹安排使用。重灾市(州)、试点县(市)接收的捐赠资金原则上由当地财政部门纳入灾后重建基金,统筹用于当地灾后重建;受灾较轻的市(州)、试点县(市)除安排必要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支出外,其余部分可按恢复重建规划要求用于对口援建乡镇的灾后恢复重建,或上缴省财政开设的救灾捐赠资金专户,统筹用于灾区恢复重建。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省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原则和支出序列,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收支管理,优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灾区各县(市、区)级财政要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切实管好、用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政府补助资金拨付和管理的通知》(川财社[2008]113号)中规定在人民银行国库开设的“农房重建政府补助资金特别专户”变更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户”,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一律通过该专户进行归集和支出,封闭运行。
  四、灾区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本级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收支情况,在年度预算和决算编制完成后,一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同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办法》出台前已拨付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于10月31日前按《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处理完毕。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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