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10
实施时间: 2011-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4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江汉油田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江汉油田分公司各油井采取按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增值税,每月终了次月8日前,江汉油田分公司将各油井的上月产油量传递至潜江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由货物和劳务税科将其传递至省局(路径:FTP/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江汉油田分公司/各油井产油量)。10日前,各油井所属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在省局FTP指定路径中下载各地油井月产油量,根据吨油税负率计算应预缴增值税,向江汉油田分公司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送达至潜江市国税局油田分局,由油田分局送达至江汉油田分公司。15日前,江汉油田分公司将税款划拨入库。原则上各油井所属主管国税机关不得要求企业提前或滞后预缴税款。
  二、各油井及松滋采油厂2010年吨油增值税征收额和2011年吨油增值税预征额为247元,江汉油田分公司应于今年6月征期前补足各地2010年预征额和征收额的差额增值税。
  三、江汉油田分公司物探院和研究院在武汉市桥口区局暂按每月40万元预征增值税,年终清算后按两院实际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四、本通知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增值税入库管理的通知》(货便函[2010]15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网上申报的 2012/4/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黔国税发[2008] 2008/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琼国税发[2008] 2008/4/16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软 津国税所[2008] 2008/3/28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 浙国税所[2009] 2009/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 黑地税函[2008] 2008/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京国税发[2008] 2008/5/1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 粤地税函[2009] 2009/2/16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青国税发[2008] 2008/7/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 闽地税发[2010] 20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