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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1]5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7-13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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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 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政府金融办 省农委 安徽保监局
  2008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扎实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在试点过程中,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不健全、基层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履责越位与缺位并存、承保理赔手续不够细致规范、资金运作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农业保险服务质量,阻碍了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
  1.切实增强规范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运作是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农业保险惠农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农村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成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把握重点,不断增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把握原则要领,稳步推进农业保险运作市场化。基层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刻领会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原则和政策要领,正确把握各自角色定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基层政府要负责引导、支持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本地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具体做好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
  3.加强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各级、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0]3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的关系,明晰各自工作职责,加快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在基层政府的支持下,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站(点)设置,加强软硬件建设,健全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着力提高自主经营能力;在乡镇政府的见证下,与乡村协保员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义务。乡村协保员在保险经办机构授权的范围内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4.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农户投保自愿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面上和点上宣传工作。通过大众传媒、送戏下乡、墙体广告、理赔宣导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农业保险,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要坚持农户投保自愿原则,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严禁以任何方式欺瞒、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下指标、分任务、搞摊派,严禁代垫保费、抵扣补贴、抵扣赔款。
  5.加强承保管理,推进承保规范化精细化。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保险标的数量、权属等要素的审验,确保承保信息真实。要规范流转土地农作物承保工作,对投保的集约化种植农作物,应核对其承包或租赁经营协议。保险标的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予承保,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确认为被保险人,基层政府及其机构不得作为投保人投保。农作物尚未播种的,不得签单承保;在农作物生长后期,不得通过行政手段组织农户集中投保。要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和承保公示制度。收取投保人保费应出具省级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收据或保险凭证;将直接投保和集中投保情况,统一纳入标的所在行政村张榜公示,且不少于7天。
  6.规范查勘定损,着力提高理赔工作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不得越位代办理赔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要建立理赔绿色通道,严格执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要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协商,合理确定标的受损面积和损失率,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
  7.统一赔付流程,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保险经办机构要公开理赔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将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一般农户赔款,统一纳入标的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且不少于7天;召开较大或者重大赔案理赔情况说明会,说明查勘定损过程和赔款理算方法。要将养殖业保险赔款直接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或者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种植业保险赔款统一委托县级农村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
  8.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农业保险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以保险经办机构签单数量、投保人负担保费足额收取和承保情况已公示为标准,定期核拨应匹配的保费补贴;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用账户监管,严禁多头开户和违规运营,确保专户资金封闭运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事故损失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措施,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保障机制
  9.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各级农险办、理赔办(组)要巩固充实人员力量,加大指导、协调和督查力度。各乡镇政府要监督保险经办机构和协保员严格履行委托协议。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加人员配备,使人员数量、结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加强乡村协保员管理和培训,提高协保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技能;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内容,强化工作责任,加强业绩考核,调动协保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协保员服务质量和水平。
  10.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农业保险顺利开展。各地要将引导、组织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发生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保险经办机构列支。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0]31号文件和委托协议规定,及时结算、分配工作费用。
  11.完善政策制度,促进农业保险规范发展。坚持农业保险市场化方向,对农业保险的费率、保障水平、理赔标准、风险管控、保费补贴等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调整方案附后),使政策调整惠及广大农户、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以进一步调动农业保险参与各方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规范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齐抓共管,形成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强大合力
  12.加强试点单位考核,深入开展规范管理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政策,进一步规范职责分工、站(点)建设、展业承保、保险理赔和资金管理。把规范管理贯穿于农业保险工作各环节、全过程,着力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省农险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农业保险规范运作情况的考核,并以此作为试点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13.加强经办机构考核,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各试点单位要建立保险经办机构的优胜劣汰机制,对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对管理不规范、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的保险经办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到期仍不纠正或者存在重大工作过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要取消其经办资格,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14.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地农险办要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促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精细化。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审计监督、农户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功能和作用,努力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监督体系,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调整方案
  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调整方案
  一、种植业保险
  1.适当提高保险费率。维持大豆保险费率不变,油菜保险费率提高2%,小麦保险费率提高0.5%,其他种植业保险费率各提高1%。调整后的各险种费率分别为:水稻6%、玉米6%、棉花6%、大豆6%、小麦4.5%、油菜6%。
  2.适当提高保险金额。玉米、大豆、小麦、油菜每亩保险金额各提高10元,水稻、棉花每亩保险金额分别提高30元、40元。调整后的各险种保险金额分别为:水稻330元/亩、玉米250元/亩、棉花340元/亩、大豆170元/亩、小麦270元/亩、油菜270元/亩。
  3.实行保费全省统筹、风险全省管控。种植业保险资金仍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省级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农业保险资金专用账户,对其经办地区的种植业保险保费收缴、赔款支付实行“两条线”管理。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经办地区单季(午季或秋季)种植业保险保费3倍以内的赔付责任,3倍以上的赔付责任由省政府与市县政府共担。
  4.适当降低绝对免赔率。将种植业保险的绝对免赔率由15%下调到10%。
  5.调整种植业保费补贴政策。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40%、25%、15%;对皖北三市七县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40%、30%、10%。
  二、养殖业保险
  1.适当下调奶牛保险费率。将奶牛保险费率由8%下调到6%。
  2.调整养殖业保费补贴政策。将奶牛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由30%提高到40%,统一市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50%、25%、5%;奶牛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30%、25%、15%。
  三、实施时间
  上述政策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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