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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11]10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18
实施时间: 2011-4-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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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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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市局“1+3”方案精神,现将我局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手续问题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领购发票必须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不再使用财务专用章。因此,对已经办理过发票核定的纳税人,各区局可要求纳税人将发票专用章印模加盖在《发票领购申请表》上,在办理发票领购业务时一并收取。据此,《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9年版)第七章发票管理、7.4发票核定管理、关于纳税人提交资料的规定的第4点改为“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二、关于红字发票有效证明和验销管理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关于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作废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规定。市局明确,有效证明在不能退回原发票作废的情况下开具,有效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经营项目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发票代码、号码、经营项目、金额)以及取消业务或折让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加注企业经办人和联系电话,若发票取得者为个人,应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各区局在发票验销时,对不能提供原开具发票的应重点查验有效证明,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红字发票的核查。
  本规定不适用《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红字发票开具。
  三、关于冠名发票审批权限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关于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为提高工作效率,目前我局对企业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暂时保持不变,即仍由各区局受理和审批。各区局审批印制后的企业冠名发票的票样需报送市局征科处备案。
  四、关于发票供应量的掌控问题
  鉴于我局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发票填开数据采集和申报比对监控机制。对发票使用比较规范、申报正常的企业可适当加大发票的核定数量,核定量可加大到3月到6个月的用量。对首次领购的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适当控制发票核定量,可以一次性供应纳税人1个月的发票用量。《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9年版)第七章发票管理、7.4发票核定管理、发票发售中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五、关于无照户领购发票等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对无证无照户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和副本,并限量供票。据此,对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管理后,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正常户进行发票核定。在供应量上按照首次领购发票纳税人控制。
  六、关于金融企业发票领购受限问题
  金融保险企业按季度申报,而我局发票停限机制按连续6个月的申报数据和发票填开数据进行比对,因比对系统有时不能采集到连续两个季度的申报信息,造成部分金融保险企业买发票时被系统提示限供信息。对此问题,市局已提出优化需求,在开发商完成优化之前,各区局通过增加发票核定数量来解决金融保险企业大批量领购发票受限问题。
  七、关于国际机票代售行业和个体医疗行业使用发票问题
  今年初,省地税局取消了国际旅客航空运输发票,统一使用在线电子发票。鉴于我局尚未启用在线发票,我市国际机票代售行业可领购我局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规格241mm×177.8mm)开具。市局将计算机开票系统中增加“国际旅客航空运输”的开票类型,各区局应加强国际机票代售纳税户填写申报表的辅导,应当将全部营业收入向税务局申报,以避免因申报不正确造成发票限供。
  鉴于医疗行业发票开具的内容比较具体,通用定额发票不能完全满足他们的经营需要,因此,对个体医疗可以供应通用机打发票(规格:190mm×101.6mm)。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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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2011年8月17日
rt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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