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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预[2009]4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7-13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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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促进预算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升预算单位依法理财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厦门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改革,促进预算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升依法理财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综合考评(以下简称预算管理综合考评)是指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通过指标量化打分,综合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价工作。
  第三条 预算管理综合考评遵循依法、客观、规范、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管理综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中央、省市政府及财政部门有关加强预算管理的规定或文件;
  (三)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条 预算管理综合考评适用于一级预算单位。新增一级预算单位于预算批复次年纳入考评范围。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分值设置
  第六条 预算管理综合考评内容包括:(1)预算编制;(2)预算执行;(3)财务会计基础管理;(4)资产管理;(5)绩效评价管理;(6)决算管理;(7)对下属预算单位财务监督管理;(8)其他与预算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各项综合考评内容的具体考评指标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可适当调整。
  第八条 预算管理综合考评基准分为120分,并设置加分和扣分项目。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予以加分: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或财务机构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综合性或财会专项表彰的。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创新预算财务管理工作,由市级或市级以上政府或财政部门进行表彰或推广的。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予以扣分:
  (一)侵犯会计人员正当权益,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二)私设小金库的。
  (三)发生重大财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违反财经纪律,被审计和财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的。
  (五)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六)本单位会计人员发生重大违规违纪案件,移交司法或纪检机关处理的。
  (七)基层预算单位会计人员发生重大违规违纪案件,移交司法或纪检机关处理的。
  第十一条 对于部分单位个别不适用指标可不进行打分,其考评分数按其可考核指标得分占可考核指标总分值的比重,折算成基准分的最终得分,即:考评分数=可考核指标得分/可考核指标总分数×120。
  第三章 考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综合考评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初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为上一年度的预算管理工作。考核工作分为单位自评、现场考评、汇总总结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单位自评阶段。各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的自查自评工作,形成部门自查报告和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现场考评阶段。市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现场考评小组,并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现场考评。
  第十五条 现场考评过程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相关会计资料;
  (二)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相关报表及文字材料;
  (三)已出台有关加强预算财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规定;
  (三)其他与综合考评工作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汇总总结阶段。市财政局在单位自评和现场考评的基础上,汇总各单位考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的工作建议。
  第四章 考评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 预算管理综合考评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形成年度综合考评报告,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预算管理综合考评结果将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布,并根据一级预算单位综合考评得分情况排列名次。
  第十九条 对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排名居前的一级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将在下一年度预算经费安排中给予积极的保障,并在财会人员的会计评优评先中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预算管理综合考评结果,查找不足,积极整改,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可参照执行。
相关附件:
附表: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综合考评指标及评分表(2010年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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