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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地税发[2009]304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2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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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切实加强销售不动产票据管理。同时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票据的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仅可以促进税源建设、而且对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领购《专用收据》应具备的条件
  (一)初次领购应具备的条件
  1.纳税人填写《纳税人票种、票量鉴定表》,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认定;
  2.纳税人除提供领购普通发票所需材料外,还必须提供预售房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第二次及以后领购应具备的条件
  1.提供上次已开具《专用收据》的存根联;
  2.提供上次已开具《专用收据》的明细清单;
  3.提供上次纳税申报表;
  4.提供上次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领购《专用收据》的审批制度
  实行按逐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每月领购数量在50份以下的,由税收管理员初审,管理分局局长审核,经发票所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领购;每次领购数量在50份以上的,由税收管理员、管理分局局长、发票所所长初审后,经县区局分管发票工作的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领购。
  四、各单位应加强房地产税收监控,定期将纳税人上报的房屋销售信息与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进行比对,将纳税人预收款情况与当期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全面掌握税源信息。
  五、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发票所)书面反映。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的征管,规范销售不动产票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行业统一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等两种票据。
  第三条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是纳税人进行收入核算、办理房地产产权证的原始凭证。《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是用于销售房地产的企业和单位预收购买房地产款(包括预收订金)并进行预收款帐务处理和税务管理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由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实行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方式。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收取定金和预收款时,必须使用《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严禁使用白条、自制收据和其他凭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领取《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时,除提供领购普通发票所需材料外,还必须提供预售房许可证,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方可领取预收款收据。
  第七条 《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的领购实行分级审批的方式,每次领购数量在10份以下的,由管理员负责审批;每次领购数量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由管理所所长负责审批;每次领购数量在50份以上的,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批。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具《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应当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手工开具一律无效。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九条 领购房地产预收款收据的纳税人,应在每月申报期内缴销(或查验)收据,并按当期全部预收款金额缴清应纳税款。同时填写《房地产销售及纳税情况一览表》,将房屋销售情况和税款缴纳等情况上报管理分局,表样见附件。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房地产税收监控,定期将纳税人上报的房屋销售情况与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进行网络比对,将纳税人预收款情况与当期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全面掌握税源信息。凡未缴清税款的不得再次发售《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严格执行“先税后票”的有关规定,只有在纳税人结清房地产销售税款后,才能为其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第十二条 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销售房地产款的纳税人,凭登录了对应税票号码的预收款收据换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销售房地产款的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时,应提出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并提供房地产购销合同、协议、契约等、《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和完税凭证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方可办理发票代开手续。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必须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给予办理,按实际发生的购销房地产的金额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第十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收据)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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