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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发票专用章式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函[2011]2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2-25
实施时间: 2011-2-2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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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发票专用章式样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全面实施,借助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显示屏),将《公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规定告之纳税人,争取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
  二、对办理设立登记、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制作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并在其领购的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使用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主管地税部门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通知纳税人按总局要求制作发票专用章印模,停止使用财务专用章,并在其领购的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对纳税人持有的旧式发票专用章,各级地税部门要制定计划,有步骤地引导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更换完毕,同时停止使用旧式发票专用章。
  五、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公告》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发票专用章印模的更换和备案工作,并督促纳税人保管好、使用好发票专用章,遵守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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