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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农字[1998]7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8-5-18
实施时间: 1998-5-18
失效时间: 2006-3-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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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是财政支农工作的一项新举措,是实现科技
  兴国战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客观要求。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成效,
  我部制定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

附件: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中央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支持农业
科技推广工作,提高农业科技含量,我部决定1998年在部分省(区、市)建立财政支持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示范园区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支持建立的示范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的农业生产中,综合配套地推
广应用先进实用的农业科技成果,通过科学规划,科学管理,实现各生产要素的最佳
组合和配置,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和劳动生产率。
  (二)财政支持建立的示范园区必须具有四个基本特点:
  1. 示范园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代表了一定时期内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方向,
并对其它地区能够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
  2. 示范园区的农业生产实现了多种先进实用农业科技成果的组装配套应用, 有
利于多种农业科技综合效用的最大化;
  3.示范园区农业生产技术明显进步,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4. 示范园区建立了科学规范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实现了各生产要素的最
佳组合。
  (三)示范园区的内容要围绕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的优质、高产、高效,进行先进
实用农业科技成果的综合配套应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农业生产特点,建立多种多样的示范
园区,但应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一是示范园区内要以一项或多项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为主,其它成果和技术
配套利用,从整体上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含量;
  二是示范园区的建设要与生态农业的发展相结合,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示范园区的建设要与立体农业发展相结合,为种、养、加一条龙,贸工农一
体化的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二、示范园区的选择条件
  (四) 省(区、市)财政部门在选点建立示范园区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5个方面的
条件:
  1.所在地政府领导重视,财政部门和农技推广主管部门及农民对农业科技进步的
积极性高;
  2. 所在地财政支农工作基础好, 并且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保证示范园区建
设所需的配套资金投入;
  3. 农业自然资源条件、农业生产水平在本省(区、市) 或至少在本省(区、市)的
几个地区有代表性。同时,有可供建立示范园区的相对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农民的
科技意识和运用科技的能力较强,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等条件较好;
  4. 有可供综合配套推广应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 所在地农技推广
组织健全,农技推广队伍素质较高;
  5.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五)省(区、市)财政部门在选点过程中,要会同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农业科技
专家按照上述条件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发扬民主,确保示范园区的选点公正、科学。
  (六)省(区、市)财政部门根据示范园区选点的条件要求,选择确定示范园区。我
部届时将进行抽查。
  三、示范园区建设的要求与目标
  (七)财政部门要以农业科技部门或农业院校为依托,依靠农技推广主管部门的力
量,开展示范园区建设的各项工作。省(区、市)财政部门对示范园区推广应用的农业
科技成果和技术,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其先进性和实用性。
  (八)示范园区的建设要与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示范
园区内国家农业事业单位的职能作用,调动科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为农业产前、产
中、产后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的服务。
  (九)财政支持示范园区建设,既要加强政策引导,还要建立有利于示范园区自我
发展和良性运行的利益驱动机制。
  1. 示范园区建设的承担主体是指示范园区建设的具体承担者, 可以采取招标的
方法确定。国家农技推广事业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联合组织或其它企事业
单位,都可以通过投标的办法成为示范园区建设的承担主体。
  2. 示范园区的经营管理方式由承担主体自行确定。 有条件的地方,要尝试、探
索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建立起示范园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和良性运行的利
益驱动机制和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
  3. 建设示范园区承担主体的确定办法由省(区、市) 财政部门会同农业有关部门
共同研究选择。
  (十)示范园区 建设,论其承担主体是谁,采取何种经营管理方式,都必须达
到以下目标要求:
  1. 示范园区的农业生产实现了农业科技成果和技术的综合配套应用, 农业科技
含量和科技贡献率均明显高于其它地区;
  2.示范园区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水平代表了现代化农业生产的发展方向;
  3. 示范园区的建设实现了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结合,真正做到了出效益、出经验、
出影响;
  4. 示范园区的作法和经验具有示范效果和普遍指导意义, 能够在较大范围内推
广,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四、制定示范园区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十一)省(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技推广主管部门,按照示范园区建设的要求
和目标,根据财力可能,量力而行地制定出示范园区建设的具体规划。规划的内容包
括:示范园区的地域范围及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规模大小、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期
限、投资规模、实施步骤、目标要求等。
  (十二)省(区、市)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划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未来,具有先进
性和可操作性。
  (十三)省(区、市)财政部门在制定规划的同时,要相应制定包括组织领导方式、
示范园区建设的资金筹措办法、示范园区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实施办法及具体要求、
示范园区建设的考核办法等。
  (十四)省(区、市)财政部门制定的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措施报送到我部,由我部
批复后实施。
  五、切实加强示范园区建设资金的管理
  (十五)省(区、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示范园区建设规划认真做好所需资金的筹措
工作,明确各项资金来源渠道及投入数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十六) 示范园区建设所需的资金, 要坚持"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
"农民投入为主,财政投入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广泛筹措,从总量上保证
示范园区建设的资金需要。省(区、市)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补助用于建设示范园区的
资金要按1∶1以上的比例落实好配套资金,示范园区所在地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比例
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十七)示范园区建设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办法。资金拨付原则上采取报账制的办
法。资金的使用可以采取以奖代补、以物代资等方式,要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财政补助的示范园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
以及必需的培训、咨询等,不得用于人员机构经费开支、基建支出以及其它与示范园
区建设无关的支出。
  (十八)省(区、市)财政部门要制定示范园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
使用范围、支持重点和环节,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六、加强指导,确保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九)财政支持建立示范园区是深化财政支农工作,贯彻科教兴国科技兴农战略,
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客观要求。目的在于探索
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的新模式;探索提高财政用于农技推广资金使用效益的新途径;
探索我国高科技农业、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方向,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各省(区、市)
财政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三年财政支农的一个重点,
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十)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示范园区进行调查研
究,解决示范园区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示范园区建设工作。
  (二十一)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启动后,省(区、市)财政部门要按季度向我部反馈信
息,反映示范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示范园区建设的成果、作法
和经验。一个年度终了后,省(区、市) 财政部门要在下一年的1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
示范园区建设年度工作总结。
  (二十二)省(区、市)财政部门要随时向农业有关部门、政府通报和反映示范园区
建设的情况,积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示范园区建设的成果,扩大示范园区建设的
影响,取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技推广事业的发展。
  (二十三)示范园建成后,我部将组织开展示范园区的总结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
行制定。
  (二十四)省(区、市)各级财政部门在建立示范园区的工作中,达不到上述要求或
违背有关规定,我部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示范园区建设资格。
  (二十五)省(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
制定示范园区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抄报我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3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3-30
实施时间: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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