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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江西省文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发[2011]4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29
实施时间: 2011-3-29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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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党委宣传部、文明办:
  自全省地税部门代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以来,各级地税部门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克服诸多困难,代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作取得明显成绩。为提高文化事业建设费代征管理的质量与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全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责任感
  各级财税部门和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9号)、《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赣发[2009]16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把抓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作为加强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江西文化软实力,推动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
  (一)严格执行征收范围和计征标准。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经营收入,都必须按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提高、降低征收标准。
  (二)严格执行申报期限。包括免征营业税的应征主体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都应随主体税种按月征收,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对个体工商户缴纳地方税收实行简并征期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一并采取简并征期的办法申报缴纳。
  (三)严格执行减免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越权规定或批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
  三、不断完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机制措施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大力强化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措施。一是要加强纳税申报审核工作。督促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在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营业税的同时,及时足额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由代征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当地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全力支持配合。二是要加强比对分析工作。根据辖区内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征收情况,比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情况,查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征收管理,同时,定期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主管部门通报征收入库情况。三是要加强征管考核。切实把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与地方税收征收工作同部署、同考核,不断提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率,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征收额逐年增加,努力实现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增长不低于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增长水平。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要切实关心、支持当地地税部门的代征工作。加强对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期刊社等新闻媒体等缴费主体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情况的引导和督促工作。主动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代征工作情况,帮助地税部门解决征收管理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三)要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9号)和《关于下发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文字[1997]104号)的有关规定,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全省文化事业建设。省财政在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中,按各设区市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入省金库的60%,返还各设区市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任务列入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考核。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征收入库3%,由省财政统一支付征收经费。
  四、充分发挥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部门合力
  各级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定期沟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情况,及时交流信息,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研究完善征管办法与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江西省文明办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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