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实施重度残疾人提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1]15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7-6
实施时间: 2011-7-1
失效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6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实施重度残疾人提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实施重度残疾人提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对重度残疾人的特殊关爱和重点保障,合理提高我市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就重度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重度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从现有的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重度残疾人按《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完成缴费且年满55周岁的,经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可从55周岁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即:55周岁、56周岁、57周岁、58周岁、59周岁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分别为170、164、158、152、145。
  二、本通知中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
  三、提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属低保对象的,其享受的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
  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执行,有效期5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 苏府[2016]162号 2016/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 沪府发[2015]76 2016/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 京政发[2016]46 2016/1/1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 国发[2015]52号 2016/1/1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民政局大 大财社[2011]88 2011/10/8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豫政[2016]60号 2016/1/1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27号文件全面建立 济政发[2016]11 2016/5/9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甬政发[2016]75 2016/1/1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武政办[2016]41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