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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财政扶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会协[2011]5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7-12
实施时间: 2011-7-12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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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使用省财政厅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把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好用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扶持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财政扶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财政扶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财政扶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省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委、人保厅、教育厅、国税、地税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快发展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省财政厅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扶持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为了把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好用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新业务拓展、人才培养等。
  一、信息化建设:指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实施计算机审计而进行的相关软件研究、开发、利用,事务所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及相应的服务器、计算机、输出设备等硬件设施建设。
  二、新业务拓展:指会计师事务所为拓展新业务领域,为企业“走出去”服务在境外设置分支机构;为“桥头堡”战略服务在边疆民族地区设置分支机构;为拓展证券审计、金融审计,大企业、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设计咨询等高端业务进行的课题研究、实务设计等。
  三、人才培养:指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实施信息化建设、新业务拓展所需要的高端人才培养,包括执业注册会计师参加相关部门和高校举办的“小语种”中长期培训;计算机审计、证券审计、金融审计等相关业务的中长期培训;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控制度设计等相关高端业务培训等。
  第三条 申请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有关信息化建设、新业务拓展、人才培养规划,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综合排名要求:上一年度全国综合排名进入全国10强会计师事务所的云南分所;上一年度全省综合排名进入云南省前20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合并中成绩突出,且合并后运转平稳,发展情况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执业规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注重员工业务技术培训,能够自觉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在近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三、党建工作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规范,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建设、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申请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补助项目的相关规划,以及资金使用的相关情况;
  (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四)如果上一年度已经享受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报送上一年度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五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批
  一、初审受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部负责受理各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予受理;对于符合申报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补齐;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当场受理。
  二、论证审核: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会计师事务所,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并提出补助资金意见。
  三、上报批准: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论证审核通过后,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有关论证审核意见上报财政厅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和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备查账薄,记录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监督。若在检查中发现挪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除全额追缴所拨专项补助资金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下一年度不得再申请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七条 考核评估验收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即时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扶持项目完成情况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完成情况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扶持项目实施基本情况、期限;项目实施的基本效果及自我评价;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明细表等。
  三、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籍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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