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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金[2008]3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0-1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1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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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帮助奶农减少损失,保护奶农利益,恢复奶农信心,稳定奶牛存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中央财政对奶制品企业收购原料奶贷款实施贴息政策。为此,财政部近日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7号)。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管理工作
  对奶制品企业收购原料奶贷款实施贴息,是中央保护奶农利益,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奶农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组织,保证贴息资金的高效、规范使用,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省奶业的健康发展。
  二、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一)企业贴息申请。奶制品企业认真填报《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附件2),送贷款经办银行核对并出具意见后,于2009年4月30日前,连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结息凭证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
  (二)企业贴息审核。申请贴息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奶制品企业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对贴息发生额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州)财政部门。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报省财政厅。
  (三)贴息材料的上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将经审核的所属奶制品企业的贴息申请汇总,认真填报《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汇总表》(附件3),并附企业贴息申请审核材料,报省财政厅。
  (四)中央贴息资金的申请。省财政厅将收到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汇总,送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向财政部申请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贴息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对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贴息企业。
  三、加强贴息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贴息政策的落实
  原料奶收购贷款企业、贷款经办银行、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贷款企业要认真准备贴息申请材料,做到数据真实、准确。贷款经办银行要配合企业进行贴息资金申请工作,并切实履行好贷款企业贴息申请的核对责任。贷款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做好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汇总上报工作。
  对贷款企业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以及经办银行、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核对、审核责任造成贴息错误的,省财政厅将责令纠正,如数追回贴息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市(州)财政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7号)
  2、《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表》
  3、《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汇总表》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附件2:《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表》.xls    
附件3: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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