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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金[2008]1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0-17
实施时间: 2008-10-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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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充分认识小额担保贷款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促就业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5万元的贷款限额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微利项目范围为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高利润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
  二、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和“捆绑式”贷款发放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其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一)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117号)两项贷款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贷款实际需求,积极筹措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二)各市(州)财政部门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级财政应当承担的贷款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银行手续费补助。
  (三)对吸纳因“5.12汶川特大地震”失业人员和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执行。
  三、加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一)各地财政部门要制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的筹集、运用、风险控制、损失分担、监督管理等做出相应规定,实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相关管理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同时,积极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三)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级财政当年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全部补充担保基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四、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一)积极筹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贴息资金,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的持续开展。
  (二)做好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清算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川财金[2005]1号文件要求,认真与省级财政办好贴息资金年度清算。
  (三)根据省级财政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报表报送工作的要求,做好月报和季报工作。
  (四)各地财政部门应于每半个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重点是工作开展中的新做法、新经验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相关配套扶持工作
  (一)按照川府函[2007]17号文件要求,积极筹措奖励资金,完善小额贷款激励机制,并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制定相应的奖励实施细则。
  (二)积极参加本级部门联席会议,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六、做好市(州)与扩权试点县(市)小额担保贷款的划分工作
  根据2007年我省扩权强县试点有关文件精神,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应做好2008年以前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划分,特别是担保基金、贷款发放和回收等具体事项的划分,以确保2008年及以后年度扩权试点县(市)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并单独向省级部门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为加大对我省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均安排了资金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补助和损失分担。根据财金[2008]77号文件要求和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开展情况,省级财政还将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地区予以工作经费补助。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有关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工作的各项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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