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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1]47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1-6-27
实施时间: 2011-6-2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7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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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绥中县财政局、建委:
  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同时,要严格按照财综〔2011〕41号文件明确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和比例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比例。
  二、各地财政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填报《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表》(附件1)、《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2)、《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附件3)、《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附件4)、《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表》(附件5),并按照规定时间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省财政厅(非税处、经建处),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房产处)各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相关报表经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附件报表样式可登录LNCZFSGL@邮箱下载,密码:123456。
  省财政厅非税处联系人:李德福
  联系电话:024-22824355
  传真:024-22824355
  电子邮箱:cztfsldf@
  省财政厅经建处联系人:李晴
  联系电话:024-22827490
  传真:024-22834911
  电子邮箱:liqing0918@
  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联系人:顾世松
  联系电话:024-23447670
  传真:024-23447671
  电子邮箱:gushisong@
  省住建厅房产处联系人:王海东
  联系电话:024-23448623
  传真:024-23448626
  电子邮箱:jstf@lnjst.gov.cn
  附件:
  1.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表
  2.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支情况表
  3.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
  4.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
  5.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表.xls    
附件2: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支情况表.xls    
附件3: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xls    
附件4: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xls    
附件5: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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