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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
发文文号: 辽财监[2011]45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7-6
实施时间: 2011-7-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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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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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及绥中县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理财,维护财经秩序,现就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和《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职权范围,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财经违法违纪工作中,应及时沟通,相互支持,建立相应的协作配合机制。
  三、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督职责,重点查处下列财经违法违纪行为。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四)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六)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
  (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八)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
  (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十)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财政财务会计规定应当追究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需要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予以协助配合。
  五、在财经违法违纪问题治理工作中,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经过协商并经领导批准,可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查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
  六、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关当事人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并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监察机关在查处财经违法违纪案件中,对依法应当由财政部门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财政部门。
  七、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移送财经违法违纪案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八、财政部门移送财经违法违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不停止执行,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九、监察机关在查处财经违法违纪案件中,需提请相关单位或当事人予以协助配合的,任何相关单位或当事人不得阻挠和回避。
  十、对移送的财经违法违纪案件,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应按权限范围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移送单位。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询问、了解移送案件办理情况,掌握移送案件进展。
  十一、对违反财经工作相关规定需要问责的,监察机关应予启动问责程序。
  十二、上级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财经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三、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经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工作中,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违反规定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监察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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