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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11]5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22
实施时间: 2011-4-22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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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案卷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案卷,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减免税审批、税务稽查、重案审理、行政复议等税收执法行为形成的案卷。
  第三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各级国税机关通过对本级国税机关及下级国税机关的税收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税收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情况进行评议的活动。
  对税务稽查引起的行政处罚,按照税务稽查案卷的标准评查。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法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省国家税务局法规部门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的制度制定,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合法、公平、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防范风险与激励先进相结合的原则,客观评价税收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税收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税收执法依据是否正确;
  (三)税收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税收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流转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减免税审批、税务稽查、重案审理、行政复议等税收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税收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制作的税收执法文书是否内容完整、事实描述清楚、证据列举完整、逻辑严密、说理充分;
  (七)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八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分类标准和档案标准。
  基本标准是税收行政执法行为能否成立、是否合法的评查标准,包括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分类标准是各种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文书制作是否符合要求的评查标准。
  档案标准是税收执法案卷制作是否规范的评查标准。
  第九条 分类标准分值设为90分,档案标准分值设为10分,二者合计100分。
  第十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一卷一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评查在90分以上(包括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包括59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税收执法案卷不符合基本标准中任何一项,或者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被认定违法、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对缺少分类标准、档案标准项目之一或项目表达不清的,扣除项目分,扣分合计不超过该项目分值。
  对不涉及分类标准中相关项目规定的,该项分值按满分计。
  第十二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采取集中调阅案卷和现场抽查案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必要时可向相关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执法案卷评查不得延伸到纳税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部分类别的税收执法案卷进行评查,也可以全面评查。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每年度对本机关及下级国税机关的案件评查面不得低于10%,若实际案卷总数不足20卷,则应全部评查。
  上级国税机关可以采取组织下级国税机关互相评查的方式开展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省国税局适时对市(州)、县(市、区)国税局执法案卷组织评查。
  第十四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原则上评查上年度的税收执法案卷,必要时可以对以前年度的税收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十五条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机关应对被评查单位出具《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一卷一结。
  《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结论》应主要包括案卷基本情况、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建议等方面,评查人员和被评查单位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对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评查机关。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制作年度案卷评查综合报告及执法案卷评查总目录,各县市区局应在10月30日前、各市州局应在11月30日前报送上一级国税机关,省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通过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发现税收执法过错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湖北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一、基本标准
  (一)主体合法
  ⒈行使税收执法权的主体资格合法,印章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⒉税收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持有有效税收执法证件;
  (二)权限合法
  ⒈国税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⒉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合法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税收执法行为。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税收执法对象认定正确;
  2.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
  3.认定的主要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
  4.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四)适用依据正确
  ⒈做出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必须公开发布,并与所实施执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相适应;
  2.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完整。
  (五)程序合法
  ⒈先调查取证,后作决定;
  ⒉税收行政执法决定做出前应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⒊符合听证要求的,履行了告知义务,对要求听证的,举行了听证;
  ⒋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
  ⒌依法经批准生效的行政行为,有相应的批准文书(文件);
  ⒍税收执法文书已送达。
  二、分类标准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适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不包括简易处罚、对税务稽查引起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
  1.立案(共16分,每项2分)
  立案审批文书的基本要素包括:
  (1)案由书写规范;
  (2)违法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地址或者个人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
  (3)案件来源明确;
  (4)案情介绍清楚;
  (5)有立案依据(注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6)有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及签名;
  (7)有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8)有立案时间(包括申请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2.调查取证(共19分)
  (1)税收执法人员两名以上,执法文书中有记载或者在调查取证文书中有签名;(2分)
  (2)依法具备必要的案件调查(检查)笔录。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2分)
  (3)案件调查(检查)笔录规范(共7分,每项1分)
  ①有检查和调查询问的具体时间;
  ②有检查和调查询问的地点;
  ③有被检查人或者被调查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④有检查和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执法身份、说明执法依据、询问调查的事实与情节等内容);
  ⑤有检查人员或者调查询问人员的签名;
  ⑥有被检查人员或者被调查询问人的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情况;
  ⑦检查和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或者被调查询问人的指印或签章。
  (4)调查报告(共8分,每项2分)
  ①有明确的执法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②有案件主要事实和情节的说明及证据;
  ③有明确的行政执法依据;
  ④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建议、意见及签名。
  3.审查决定(共46分)
  (1)行政处罚审批(审理)程序(共6分,每项2分)
  ①按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了该审批程序;
  ②依法属于集体讨论的处罚案件有集体讨论的文书记载并有决议内容;
  ③应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简介、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2)告知和申辩(共12分,每项2分)
  告知和申辩文书的基本要素包括:
  ①有明确的告知对象;
  ②有告知当事人事实、依据和拟处理意见的记载;
  ③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权利的记载;
  ④有告知时间,以文书形式告知的,告知时间以当事人在该文书送达回证上签署的日期为告知时间;
  ⑤告知文书有行政执法单位的名称及印章;
  ⑥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明示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3)处罚听证程序(共8分,每项2分)
  ①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案卷中应有听证通知书的副本和相应的送达回证;
  ②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③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辩论意见)、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及代理人签名等;
  ④听证报告内容规范。是依据听证笔录中所记载的听证内容形成书面报告,包括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4分,每项2分)
  ①有当事人姓名、住址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地址;
  ②有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③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证据;
  ④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⑥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⑦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5)责令限期改正(共6分,每项1分)
  ①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其他文书中有责令当事人改正的记录;
  ②有当事人姓名、住址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地址;
  ③有违法事实,并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④有责令限期改正内容;
  ⑤有责令限期改正期限;
  ⑥有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4.送达执行(共9分)
  (1)有送达文书并注明送达时间;(1分)
  (2)有被送达人签名或符合留置送达要件;(2分)
  (3)有送达人签名;(1分)
  (4)送达文书加盖行政执法单位印章;(1分)
  (5)给予罚款或者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2分)
  (6)有执行报告和结案报告。(2分)
  (二)减免税案卷评查标准
  1、资料受理(共30分)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10分)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享受减免税的资格证复印件。(15分)
  (3)其他相关资料。(5分)
  2、调查核实(共20分)
  (1)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是否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10分)
  (2)实地核查的,是否有两人以上签字的核查记录。(10分)
  3、审批决定(共40分)
  (1)是否按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15分)
  (2)依法准予减免的,是否自减免税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15分)
  (3)依法不予减免税的,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0分)
  (三)稽查案卷评查标准
  1.立案(共4分,每项2分)
  (1)稽查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2)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2.检查(共48分)
  (1)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2分)
  (2)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地税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2分)
  (3)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2分)
  (4)调查取证(共10分,每项2分)
  ①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③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④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⑤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5)询问(共6分,每项2分)
  ①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②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③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6)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2分)
  (7)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2分)
  (8)税收保全措施(共12分)
  ①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2分)
  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共6分,每项2分):
  A.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C.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③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2分)
  ④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分)
  (9)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2分)
  (10)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2分)
  (11)稽查报告(6分)
  ①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2分)
  ②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案件来源;被查对象基本情况;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2分)
  ③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2分)
  3.案件审理(共26分)
  (1)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3分)
  (2)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3分)
  (3)处罚告知。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3分)
  (4)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3分)
  (5)听证: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3分)
  (6)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3分)
  (7)《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3分)
  (8)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5分)
  4.执行(共12分)
  (1)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3分)
  (2)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分)
  (3)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3分)
  (4)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3分)
  (四)重案审理案卷评查标准
  1.申请与受理(20分)
  ①稽查局提请审理时,应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并将如下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案件来源材料;立案审批表;实施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法律依据;稽查报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5分)
  ②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说明。证据说明应包括证据目录、名称、内容、来源、证明对象等内容。(5分)
  ③《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双方签字,填写规范。(5分)
  ④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提请审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书面通知稽查局;对不符合规定的提请审理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稽查局,将案件提请材料退回稽查局,并办理材料交接手续;对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稽查局限期补正。(5分)
  2.书面审理(共20分)
  ①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通知其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理意见反馈给审理委员会办公室。(5分)
  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综合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形成初审意见。(5分)
  ③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认为,稽查局提交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主体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权限,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经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处理。(5分)
  ④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拟处理意见适当的,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的名义回复有关部门或者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交稽查局执行或协调执行。(5分)
  3.会议审理(共25分)
  ①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经授权的副主任报告初审意见,并提请会议审理。(5分)
  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各成员单位,并向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同时附送初审意见。(5分)
  ③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经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审理会议时,由稽查局或提审案件的其他成员单位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经授权的副主任在充分听取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做好审理记录。审理记录须交会议参加人员核对签名。(5分)
  ④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记录制作审理纪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经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内容应当包括审理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员、案件基本情况、审理结论等。(5分)
  ⑤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保留与审理结论不同意见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此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5分)
  4.处罚告知(共10分)
  ①经书面审理或者会议审理,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依法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交由稽查局送达。(5分)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应依法举行听证;听证结束后,审理委员会须重新进行书面审理或者重新召开会议作出审理结论。(5分)
  5.期限及文书格式(15分)
  ①重大税务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5分)
  ②稽查局应在重大税务案件执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5分)
  ③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应适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统一格式。(5分)
  (五)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
  ⒈申请与受理(共20分)
  ⑴有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的口头申请笔录;(3分)
  ⑵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应有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法人应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应有负责人身份证明;(4分)
  ⑶行政复议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有书写规范的授权委托书;(4分)
  ⑷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范。(共9分,每项3分)
  ①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征税行为”的规定;
  ②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③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⒉审查决定(共44分)
  ⑴经审查,依法应予受理的,有提出答复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行政复议法所规定受理条件的,有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告知书或申请转送函;(6分)
  ⑵有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书面答复和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5分)
  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应予核对,并加盖印章;(3分)
  ⑷行政复议机关调查笔录规范;(共10分,每项2分)
  ①有调查询问和勘验检查的具体时间、地点;
  ②有被调查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③有询问笔录和勘查检查的完整内容;
  ④有调查询问人员、被调查询问人的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有书面说明;
  ⑤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询问人的指印或签名盖章。
  ⑸行政复议机关举行听证会的,有形式与内容规范的听证笔录;(5分)
  ⑹依法应中止、终止、延期及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的,应有相应法律文书;(3分)
  ⑺行政复议决定书形式、内容规范。(共12分,每项2分)
  ①有当事人姓名、住址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地址,有委托代理人的注明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②有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③有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④有作出决定的理由、依据和决定结果;
  ⑤有不服决定起诉的期限;
  ⑥有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或者专用章。
  3.和解与调解(共12分)
  ⑴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可以适用于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处理的范围;(2分)
  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4分)
  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程序,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6分)
  4.期限与程序(共10分)
  ⑴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复议案件的记录;(4分)
  ⑵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不少于两人;(2分)
  ⑶案件处理各阶段有承办人员的意见及签名;(2分)
  ⑷案件审查决定阶段有行政复议机构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2分)
  5.文书送达(共4分,每项1分)
  ⑴有送达文书并注明送达时间;
  ⑵有被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挂号信回执;
  ⑶有送达人签名;
  ⑷送达文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三、案卷档案标准(共10分)
  (一)一案一卷;(1分)
  (二)卷皮统一规范;(1分)
  (三)卷内目录填写规范;(1分)
  (四)卷内材料排列有序;(2分)
  (五)卷内材料有页码;(1分)
  (六)装订整齐;(1分)
  (七)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1分)
  (八)卷内文字应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者圆珠笔的,入卷时应予复印;(1分)
  (九)装订线处有立卷人签章或者加盖归档专用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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