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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安监局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建设局宁波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人社发[2011]12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7-13
实施时间: 2011-7-13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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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安监局、卫生局、建设局、总工会,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夏季高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府提出的“加快提升生活品质”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加强统筹协调,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引导和督促企业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一)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夏季企业工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控制夏季高温期间加班加点,已经行政许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也要严格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职工高温期间的休息时间和身体健康。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高温期间,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特殊行业企业经营者的职业卫生宣传力度,对高温环境作业的企业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要求相关企业改善住宿条件,确保高温作业职工的充分休息,减少疲劳,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四)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建筑业企业高温季节安全生产、防暑降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五)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其在指导、协调、监督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督促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环境,遵守工时制度,积极采取各项夏季防暑降温措施,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落实用人单位责任
  (一)用人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增添必要的降温设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相关的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环境,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对在高温条件下坚持一线生产的职工,企业必须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防暑药品、清凉饮料等。一旦发现职工中暑,要及时组织救治,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对露天作业和在降温设施不全车间作业的职工,要结合高温季节用电调度情况,合理调整作息时间,尽量不在高温时段安排高强度作业。尤其是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合理安排工序和工作量,采取“做两头、歇中间”的方法,在气温高热时要采取早歇工晚上班避暑作业。同时,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执行工时制度,严格控制高温期间的工作时间,保证职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三)用人单位要积极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条件,同时要加强生活、后勤等方面的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抓好职工集体宿舍管理,改善职工休息条件。严格公共食堂的日常管理,严防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发生。
  (四)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五)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规定的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
  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各相关单位将对各地防暑降温工作适时开展检查。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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