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6-30
实施时间: 2011-6-3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5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加强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税收管理。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备案:
  1.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3.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合同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按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凡不能提供规定资料的,一律按照建筑业总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 渝地税发[2007] 2007/4/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企业及从 湘建建[2013]16 2013/7/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建筑房地产业税 桂地税发[2008] 2008/11/5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政策的通知 金地税政[2010] 2010/9/7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建筑]规划许可证》 0001/1/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 鄂地税发[2010] 2010/3/8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项目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0/1/1
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 建城规[2024]2号 2024/3/27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博物馆、上海龙华烈士陵园等 沪地税一[1995] 1995/5/1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营业税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流字[199 199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