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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转城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民发[2011]9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6-16
实施时间: 2011-6-1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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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做好农转城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策,将农转城困难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凡具有本市城市居民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居民转户后,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转城困难居民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属地管理,规范农转城困难居民城市低保申请审批
  农转城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的,按《条例》规定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低保差额救助。
  农转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城市低保,纳入生源地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由生源地按学校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差额救助。
  三、平稳过渡,做好农村低保对象转户后的保障衔接
  各区县(自治县)对2011年6月底前已转户的农村低保对象,要按照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在2011年9月底前,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对2011年6月后转户的农村低保对象,要在转户后3个月内,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
  已转户农村低保对象在未确定享受城市低保补助前,应继续享受农村低保补助。当确定为城市低保对象后,要及时变更为城市低保对象,享受相应的城市低保补助,确保平稳过渡。
  四、加大投入,确保农转城后城市低保对象低保金发放
  居民农转城后,为确保城市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及时发放,各区县(自治县)将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级将按照“分区域、保基本、调增量”低保补助分配原则,结合各区县(自治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数和已确定的低保分区域保障比例等因素,调整市对区县(自治县)低保补助。
  五、提高认识,加强农转城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户籍制度改革是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举措。落实好农转城困难居民享受城市低保的政策,事关户籍制度改革能否平稳实施。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力量,增添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扎实抓好农转城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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