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制定苄星青霉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1]16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14
实施时间: 2011-7-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等文件规定,我局依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决定调整制定苄星青霉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的药品价格是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的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附件中没有标注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省已差别定价的同种药品补充规格的价格,仅限于该企业执行。
  二、取消部分规格不规范以及国家正式注册批件未标注的统一定价药品价格(详见附件2)。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我局。
  五、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自2011年7月20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的药品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1. 苄星青霉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 取消部分统一定价药品价格品种表

相关附件:
1.苄星青霉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xls    
2.取消部分统一定价药品价格品种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2] 2012/2/7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2001/11/9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 鲁价格发[2006] 2006/11/17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 京发改[2016]10 2016/7/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 闽价服[2006]31 2006/7/27
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 2010/12/2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 陕价价发[2011] 2011/3/10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发改委价检[2016] 青价检[2016]11 0001/1/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磷酸西格列汀片等药品临时零售价格 鲁价格发[2010] 2010/5/3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 京劳社医发[200 200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