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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坚决打击恶意骗税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07]406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8
实施时间: 2007-12-2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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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去年7月以来,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在出口报关日常监管和风险信息收集过程中,发现部分出口企业采取“利用走私回流、反复进出”、“伪报商品品名”和“出口商品价格”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或故意套高退税率企图获取不正当退税差额。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经营行为,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退税的发生,各地在出口退税日常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下意见和措施:
  一、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加强协调合作,不断提高防范出口骗退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要认清当前出口骗税面临的新动向和新形势,深入细致分析其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并针对出口退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密切注意在审核、预警和评估工作中发现的疑点和异常情况,防范骗退税的发生。
  二、强化出口退(免)税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审核审批。凡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有“利用走私回流、反复进出”、“伪报商品品名”和“出口商品价格”或HS编码于实物明显不符等情况,一律不予退(免)税,并移交稽查局稽查。对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法〔2006〕24号)文件第三条处理。并在其恢复退税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办理退税。
  三、加强预警评估,坚决防范和打击“利用走私回流、反复进出”等骗税行为。各地要加强对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结汇快等出口货物的预警监控、评估分析工作。要特别关注从内地出口到香港的如白银制品及国内无法生产的集成芯片、收集主办等电子产品,坚决打击和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走私回流、同一批货物反复进出,多次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各地要加强与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出口企业从事正常的出口贸易,规范外贸经营程序,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姑息、纵容出口企业从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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