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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有关税务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08]29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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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经研究,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分公司”)加油IC卡结算业务有关税务问题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鉴于“宁波分公司”与省公司及“宁波分公司”控股、联营单位加油IC卡结算业务仅涉及资金往来,因此,办理结算时应开具统一结算凭证,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
  (一)“宁波分公司”每月根据IC卡加油数量并与卡系统提供的数据核对无误后,按照扣除宁波本地卡加油业务后的加油数量和金额,向省公司开具统一结算凭证进行结算。
  (二)纳入加油IC卡系统的“宁波分公司”控股、联营单位,向加油IC卡用户售油时,确认销售收入,按规定申报纳税,不再向用户开具发票。根据加油IC卡的实际消费金额按月向“宁波分
  公司”开具统一结算凭证进行结算。
  二、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业务若干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甬国税函〔2004〕227号)第五点、第六点同时废止。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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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加油IC卡收费的通知 闽价商[2009]8号 2009/2/9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油IC卡价格的批复 闽价服[2007]58 2007/2/15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 甬国税函[2004] 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