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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08]3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
实施时间: 2008-1-2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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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县级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申报《通知》规定货物的出口退税,应在每月月底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03〕53号)第四条规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情况备案表》,报市局备案。
  二、本《通知》下发后,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03〕53号)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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