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发[2008]7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9
实施时间: 2008-5-19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49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对石脑油生产或外购石脑油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征收管理,做好监管工作。在《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对销货方已发生免征消费税业务的,应按规定取得《证明单》,无法取得《证明单》的,应补缴消费税。
  二、要加强《证明单》使用管理,按规定建立台帐,《证明
  单》按需要向市局领取。
  三、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消费税管理有关问题 云国税函[2004] 2004/8/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韩国产业技术试验院广州代表处免税 粤国税函[2005] 2005/7/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青岛市出口货物退[免] 青国税函[2004] 2004/4/12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 60号 2015/5/10
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6/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4/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 川国税函[2006] 2006/4/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 京国税[2000]17 2000/10/2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4] 2003/1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 粤国税发[2008] 2008/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