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参保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医发[2011]4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1-6-29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544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不满15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沪府发〔2011〕15号文件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同时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即按个人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的部分),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9月1日
企业破产职工的医疗保险是否给予办理?
相关法规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 粤医保函[2020] 2020/3/3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 2022/12/5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19/10/24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京医保发[2020] 2020/3/4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 2019/4/1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 宁医保发[2020] 2020/2/1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医保发[2020] 2020/3/6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医保发[2020] 2020/2/26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 黑医保发[2020] 20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