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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森林宁波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农[2011]529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6-8
实施时间: 2011-6-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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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农林(农业)局、财政局:
  为加强森林宁波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森林宁波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森林宁波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森林宁波建设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改善全市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森林宁波行动”“十二五规划”实施内容和目标要求,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森林宁波建设。为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与标准
  (一)造林与抚育项目
  1、沿海基干林带
  (1)泥质基干林带。按照《宁波市沿海防护林建设技术规程》(试行)要求,在沿海1公里范围内营造的林带。按造价不同进行分档补助:单位面积造价6000元/亩以上的,补助2500元/亩;4000—6000元/亩的,补助2000元/亩;4000元/亩以下的,补助1500元/亩。
  (2)岩质基干林带。沿海一面坡造林,投资在500元/亩以上,每亩补助500元。
  (3)林带修复。对原有的泥质基干林带进行修复提升,采取多种抚育措施,每亩补植在30株树苗以上,投资在1500元/亩以上,每亩补助1000元。
  2、生物防火林带。按《浙江省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宁波市生物防火林带营建技术规程》要求,树种以乔木为主,苗木原则上要求2年生以上容器苗,苗高1米以上,宽度20米以上,新建型每公里补助2万元,改建型面积改建率达50%以上,每公里补助1万元。
  3、珍贵树种造林。按照《宁波市珍贵树种资源发展规划》(2009年-2020年)的造林技术,树种以《关于下达2011年营造林建设任务的通知》(甬林生[2010]110号)附件1《宁波市珍贵用材树种重点推荐名录》为依据,要求每亩50株以上,同时造林树种以用材为目的,成片面积20亩以上,每亩补助700元。
  4、森林抚育。对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国有(集体)林场、森林公园的天然林和人工林(经济林、竹林除外),按《森林抚育技术规程(GB/T15781-1995)》、《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DB33/379.4-2002》的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补植、施肥、简易道路维护、抚育材集运及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技术措施实施森林抚育的,且成片抚育面积5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元。
  (二)森林村庄、公园、观光园区等创森项目
  1、宁波市森林村庄创建。按照宁波市森林村庄创建标准,完成各项指标任务,并通过验收,2011年底开始被命名为市级森林村庄。资金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1)平原村当年有新建成片面积50亩以上的围村林或其它林带,投资20万元以上,每村补助5万元。
  (2)平原村当年有新建成片面积20亩以上的围村林或其它林带,投资10万元以上,每村补助3万元。
  (3)在市级“园林式”村庄或“绿化示范村”基础上创建的森林村庄,但围村林或其它林带建设未达到上述两项面积和投资标准的,每村补助1万元。
  (4)从未被命名过市级“园林式”村庄和“绿化示范村”,新创建为宁波市森林村庄的,但围村林或其它林带建设未达到上述两项面积和投资标准的,每村补助2万元。
  2、市级以上森林公园。通过建设达到市级以上森林公园要求,并验收通过,被新命名为市级以上森林公园的,每个补助5万元。
  3、省级林业观光园区。通过建设达到省级林业观光园区要求,并通过验收,被新命名为省级林业观光园区的,每个补助1万元。
  4、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参加市林业局统一组织的省级以上林业方面的各类展示展销活动,每个标准展位补助1000元,特装展位每个补助2000元。
  二、管理程序
  (一)造林与抚育项目
  1、计划下达。各县(市)区林业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年度实施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林业局申报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与任务。市林业局统一汇总后,会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落实情况,于8月底前下达各地造林与抚育项目计划任务。
  2、作业设计。各县(市)区根据下达的任务指标,作进一步的分解落实,并委托有绿化造林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造林作业设计,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审查后批复,报市林业局备案。
  3、项目实施。规范项目实施,对工程额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有绿化造林相应资质,无绿化造林资质的单位不得参加项目招投标。
  4、自查及材料上报。各县(市)区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造林任务,7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8月底前上报工作总结及自查情况报告。
  5、市级检查验收。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市林业局于9月底前委托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我市造林绿化等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级检查验收的形式以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森林村庄、公园、观光园区等创森项目
  1、计划下达。市林业局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预算落实情况下达下年度森林村庄创建任务;森林公园、林业观光园区、林业展示展销补助实施申报制。
  2、项目实施。各县(市)区根据市森林村庄及森林公园、林业观光园区创建标准开展绿化建设。
  3、自查及材料上报。各县(市)区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初验结果和申报材料。
  4、检查验收。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市林业局于9月底前组织人员对市级森林村庄、森林公园进行检查验收。对上报省级森林公园、林业观光园区的,市林业局经审核同意后于9月底前上报省厅,由省林业厅组织检查验收。林业展示展销根据活动开展情况据实核拨。
  三、有关要求
  (一)补助资金核拨。造林与抚育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次下拨,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在完成造林、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后,会县级财政联合上报资金请示件,市预拨60%资金,通过验收的,再给予40%的余额补助;其他项目补助资金通过验收或完成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如遇重复的造林项目,按高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不重复补助。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计划落实足额配套资金,确保森林宁波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森林宁波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严格使用范围,专款专用。财政和林业部门应建立和落实责任,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按项目的补助额度,在该县(市)区下一年度的项目资金中予以扣回:
  1、财务管理混乱,造成项目资金浪费和国家财产损失的;
  2、不按规定及时报送项目书面总结或验收申请的;
  3、项目资金没有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4、拒不接受或不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5、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的;
  6、不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致使项目实施质量低劣、进度缓慢的。
  四、此办法从2011年起实施,原《宁波市沿海防护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林计[2007]73号、甬财政农[2007]435号)、《关于宁波市沿海防护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甬林生[2009]134号、甬财政农[2009]7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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