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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天津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教[2011]3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7-11
实施时间: 2011-7-11
失效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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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市文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制定了《天津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我市文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宣传文化单位发展,繁荣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保证重点、注重实效;扶持引导、奖励推进;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重大项目经费补助。
  (一)重大活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举办全市性重大节日庆典、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支出。
  (二)优秀作品创作经费补助和奖励,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等方面的优秀作品创作资助和奖励。
  (三)对外宣传经费补助,用于支持扩大天津影响、树立天津良好形象的重大宣传活动和重要宣传品的设计制作支出。
  (四)国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文化设施建设及维修购置费用补助。
  (五)培训经费补助,用于资助全市宣传文化领域重点人才培训费用。
  (六)其他重点宣传文化事业项目补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预算的编报与核定
  (一)宣传系统各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我市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在每年8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项目和经费预算报市委宣传部审核汇总。
  项目申请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内容、预期效益、资金需求、筹资方案等。项目预算的编制,既要着眼于我市宣传文化事业的可持续长远发展,也要符合当前阶段性发展目标。
  (二)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和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对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目标要求和可行性等进行严格审核,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总体安排意见,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在项目实施年度,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预算提出资金申请,报市委宣传部核定。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宣传部核定的单位项目、资金额度,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使用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宣传系统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调整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项目或预算的,需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决算的编报
  各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编制年度决算,认真分析、评价项目实施效果,并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重大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或挪作他用的,市财政局将收回和停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6年6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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