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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监[2011]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5-18
实施时间: 2011-5-18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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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计划性,更好地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促进财政管理工作更加有序地开展。根据各处(室)、单位提报的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形成2011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各检查项目牵头处(室)、单位要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总体安排和要求,负责监督检查计划的组织实施,及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监督检查局要及时跟踪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定期总结推进各项检查工作的动态、经验,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全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二、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一是统一监督检查程序。要严格按照《青岛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工作程序实施检查。二是统一处理处罚文书。对已实施的财政监督检查,需出具财政检查报告,统一使用“青财监报字”文件字号。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并经法规税政处会签后下发。三是统一汇总整改情况。牵头处(室)、单位应当将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的整改落实情况送监督检查局汇总。四是统一进行考核。各业务处(室)、单位应对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于12月15日前送监督检查局。按《青岛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对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政过错和不作为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处(室)、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2011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略)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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