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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1]15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8
实施时间: 2011-7-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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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目前,全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正大力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为使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在形式多样、加快发展的同时确保运作规范,我局制定了《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探索,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规范管理。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
  一、建设平价商店的意义和原则
  (一)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店,是平抑物价、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载体,是一项重大惠民惠企工程。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受能源、资源、农业生产资料以及人工等成本不断上升的影响,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将成为一种常态,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主要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社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有利于保持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利于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农副产品流通秩序,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加快供销社系统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内部科学管理。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通过合理规划布局、提供政策支持、加强价格引导和服务,扶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
  2.坚持产销对接。通过扶持大棚建设、冷库建设,加强生产基地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以合同等有效方式明确政府、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规范运营、规范管理。
  3.坚持企业运作。主要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同时鼓励大型农产品生产企业、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建设,给予同等扶持政策。
  4.坚持惠民利企。通过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同时支持此类企业做大做强。
  二、设立方式
  (一)依托供销社系统内的商场或新建商场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二)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市场或者在超市、农贸市场内设立的农副产品专区。
  (三)在粮食系统内选择具备条件的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四)在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建立以批发群众生活必需农产品为主的平价专区。
  (五)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面向社区居民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设立的直销门店或者在超市设立的农副产品专营区(专柜)。
  (七)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的个体经营者设立的直销门店。
  (八)各级政府和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所有及投资建设的国有或集体性质的市场或市场内设立的农副产品专区。
  三、资质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符合政府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依托市场、社区布局要求;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的平价商品应主要包括粮、油、肉、菜、禽、蛋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项目,具体类别和品种须符合《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8)的有关规定。
  (四)除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设立的平价商店外,应当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五)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必需农副产品(具体价差幅度见本指引第八条“规范管理”的“第八款”),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六)“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专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直接设立的直销门店的经营面积,原则上分别不少于100平方米、50平方米、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及20平方米。
  (七)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四 、资质认定
  (一)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申请人应当填写并提交《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表应加盖申报单位(企业)公章。
  (二)供销社系统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和其他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分别向县级以上供销合作联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4.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申请的供销合作联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予以认定的,应当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不予认定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及负责审核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
  (五)生产经营主体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超过县域范围的,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超过市域范围的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送省物价局审核、认定。
  (六)中央驻粤、省属企业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送省物价局审核、认定。
  (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平价商店资质时,应当对平价商店的经营范围以及所经营平价商品的具体类别和品种登记备查。
  (八)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
  (九)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资质认定后,如需变更设立方式的,应当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
  五、经营场所
  各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平价商店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平价商店主要安排在人流量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经营场所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障。
  (一)通过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提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场所。
  (二)结合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城市“三旧”改造、大型公交枢纽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预留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场地。
  (三)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
  (四)供销社系统通过充分整合内部现有物业资源,挖掘潜力,解决增加布点所需场所。
  六、扶持政策
  (一)落实税费优惠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规定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纳税确有困难,可以按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如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参考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已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税收给予相应的补贴,以减轻税收负担。认真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平价农副产品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意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1]153号)精神。
  2.政府物业用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的,租金应低于条件相当的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标准;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平抑价格特定义务的,减免其租金。
  3.对涉及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管理及其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审批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取消部分省审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或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4.认真落实《关于平价农副产品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5号),对平价商店以及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的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
  (二)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补贴
  1.按照《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6号)精神,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
  2.按照适度补贴的原则对平价商店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应充分考虑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营业面积、营业额及约定价差幅度等因素核定。利用自有场所设立和经营平价商店的,可按前述因素考虑给予适当的补贴。
  3.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按照政府价格调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组织调运相关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核定补贴标准应充分考虑组织调运的农副产品品种、数量以及调控价格与异动区域内市场平均零售价的价差,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
  4.平价商店补贴按照省、市、县级三级分别承担。对中央驻粤、省属企业设立的平价商店,包括以连锁形式跨地级以上市设立的平价商店,以及供销系统内设立的平价商店,补贴资金由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地方设立的平价商店的补贴以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为主,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给予补贴,其中租金补贴采取定期补贴方式,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采取不定期补贴方式。申请使用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建设的,分别执行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建设的,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综[2010]98号)有关规定执行。
  6.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的情况。
  七、签订协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省物价局印发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文本(试行)》(见附件2)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签订协议,明确参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本指引第八条“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切实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发生异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
  八、规范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统一全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标识牌匾及制作的通知》(粤价[2011]199号)精神,使用全省统一的平价商店标识(绿色笑脸图案见附件3)。
  (二)平价商店牌匾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独立设立的称“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二是在大中型超市内部设立的称“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三是在蔬菜批发市场内部设立的称“平价蔬菜交易区”;四是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称“平价农贸市场”。
  (三)统一装潢,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标识(绿色笑脸)招牌应采取立体、平面等多种形式设置于商店门面及平价商品营业区醒目位置,打造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品牌。
  (四)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内应张贴或悬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标识及“产销对接,天天平价”标识牌,营造平价经营氛围。
  (五)依托超市设立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的,应从超市入口开始,设立醒目的平价商品购物指引标识。平价农副产品应相对集中摆放,方便群众购买。
  (六)统一明码标价,平价农副产品应使用专门的标价签或价目表(见附件4)进行标价,非平价商品不得使用。平价农副产品不得以“大特价、大甩卖”等形式促销。
  (七)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诚信公约、承诺书(见附件5)、价格举报电话和企业服务电话、平价农副产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前一天监测的数据为依据,下同)对比表(见附件6)、省物价局印制发放的“自觉学法守法加强价格自律宣传画”、食品检测报告,意见箱等。
  (八)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当符合粤价[2011]78号文的要求(《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见附件7)。蔬菜类单个平价品种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农副产品市场平均价格15%以上;粮、油、肉、禽、蛋类单个平价品种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农副产品市场平均价格5%以上;平价农副产品平时的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
  (九)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质量安全规定,
  (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价格预警等工作。
  (十一)全省制定统一的平价农副产品台账格式,经营者应建立平价农副产品台帐(见附件8)并如实记录,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价格、进(销)总额等信息。
  (十二)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平价农副产品台账,或按规定格式进行信息化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十三)平价农副产品的经营应进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九、相关文件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
  2. 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
  3. 关于规范平价商店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9号)。
  4. 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8号)。
  5. 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5号)。
  6. 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6号)。
  7. 关于下达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农副产品储备平价直销点补贴项目资金的通知(粤财综[2011]48号)。
  8. 关于支持平价商店经营场所建设的通知(粤建办函[2011]182 号)。
  9.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意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1]153号)。
  10. 关于统一全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标识牌匾及制作的通知(粤价函[2011]199号)。
  11. 关于印发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粤价[2011]67号)。
  12.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推进“三项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现场会议精神的通知(粤价函[2011]385号)。
  附件:1.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
  2.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试行)
  3.平价商店标识
  4.平价农副产品标价签及价目表式样
  5.平价商店诚信公约、平价商店经营承诺
  6.平价农副产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对比表
  7.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
  8.×××平价农副产品台帐
  附件5:
  平价商店诚信公约
  遵规守法 诚实守信经营
  公平交易 反对欺行霸市
  公开透明 规范标识标价
  计量准确 不得短斤少两
  保证质量 杜绝假冒伪劣
  保障供给 承担社会责任
  服从大局 执行政府调控
  产销对接 确保天天平价
  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企业服务咨询电话:
  平价商店经营承诺
  一、通过产销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运营成本,让利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
  二、按照《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列入《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的商品,平时按略低于当地市场价格销售,让群众得实惠;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动,政府实施价格调控时,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
  三、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做好市场价格调查和价格预警等工作。
  四、建立质量检测制度,保证所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五、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帐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企业服务咨询电话:

相关附件:
1.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doc    
2.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试行).doc    
3.平价商店标识.doc    
4.平价农副产品标价签及价目表式样.doc    
6.平价农副产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对比表.doc    
7.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doc    
8.×××平价农副产品台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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