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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09]250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9
实施时间: 2009-10-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5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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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条件和程序办理资格认定,规范企业的日常纳税申报,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此基础上,要高度重视对这些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对指标异常企业,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分析评估,做到疑点不排除不退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
  二、规范先评估、后退税操作流程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的退税申请后,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填写《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审核(评估)分析表》(见附件),对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变动率指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二)对销售额变动率或增值税税负变动率指标异常的,管理部门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或税务约谈等方法审核指标异常的原因,必要时可实地调查核实。
  (三)经核实,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手审批。
  (四)经核实,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应移送评估部门进一步评估;涉嫌偷税的,直接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五)评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移送的企业按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实施评估。经评估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疑点不能排除或发现有涉嫌偷税行为的,应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三、合理确定峰值,逐步完善评估指标体系
  鉴于此项工作刚刚开展,我市销售额变动率峰值暂定为±50%,增值税税负变动率峰值暂定为本企业上年增值税税负率的±30%。各地管理部门和评估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根据评估工作量和评估效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逐步修订和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并将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审核(评估)分析表
  二○○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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