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10]2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4
实施时间: 2010-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46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针对部分地区反映在审核中发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计量单位内容列示不全的问题,为维护税收政策的严肃性,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企业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二、从2010年3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发票的计量单位必须与出口报关单上列示的其中一个计量单位一致。取消因出口报关单上计量单位和发票不匹配时,出口企业可以举证的办法。
  二○一○年二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豫国税发[2003] 2003/12/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渝国税发[2004] 2004/9/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税收有关 川国税函[2000] 2000/5/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 桂国税发[2008] 2008/1/1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 青国税发[2006] 2006/1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 粤国税函[2005] 2005/2/2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云国税发[2004] 2004/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长矶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出口 川国税函[2004] 2004/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皖国税函[2003] 2003/12/17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中华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