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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价管[2011]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7
实施时间: 2011-7-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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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关于商请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函》(沪交财[2011]345号)收悉。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本市市区和区域性出租汽车每乘次计收1元燃油附加费。
  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自2011年7月9日起执行,并于7月底前分批完成运营车辆的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请你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会同有关企业做好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专此函复。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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