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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首次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领用社会保障卡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7-1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7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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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提高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决定面向首次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发放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凭卡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广州市医疗保险卡(磁条卡)将逐步停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等8个区,2011年7月1日后首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照相要求
  (一)持有广州市公安机关签发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参保人员无须照相,可授权使用本人身份证相片制作社会保障卡。
  (二)无广州市公安机关签发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参保人员,须于办理社保增员登记手续当月,到指定照相馆拍摄社会保障卡相片。定点照相馆名单可登录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站(http://card.gz.gov.cn)查询。
  三、发卡时间
  办理社保增员登记手续次月月底起发卡。
  四、领卡地点及所需资料
  (一)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经办人负责到参保所属区对应的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直属分局集中领卡。领卡所需资料:单位证明(需注明参保单位编号);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缴交社保费凭证及复印件。
  (二)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自行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地点领卡。领卡所需资料:个人缴纳当月医疗保险费凭证及复印件;参保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其他
  (一)具有医保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可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以及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二)社会保障卡具体功能及使用方法详见随卡发放的《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手册》。
  (三)广州市社会保障卡24小时服务热线:12343。
  特此通告。
  附: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直属分局名单
  越秀分局:越秀区梅东路28号4-7楼      海珠分局:海珠区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4号首层
  荔湾分局:花地大道中89号芳村金融大厦二楼  天河分局:天河区广和路17号首层
  白云分局:白云区景云路38号首层自编05号  黄埔分局:黄埔区大沙东路311 号
  南沙分局: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7号三楼   萝岗分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1号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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