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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对2010年度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税协发[2011]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3-30
实施时间: 2011-3-3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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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2010年会员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1年4月6日至5月16日;年检年度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省税协的团体会员、执业会员及非执业会员
  三、年检内容
  1、团体会员年检内容
  (1)执业情况。会员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诚信执业。
  (2)会费交纳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比例为1%,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收取比例不变。
  (3)会籍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2、执业会员年检内容
  (1)执业情况。会员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诚信执业。
  (2)继续教育情况。会员是否按《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3)会费交纳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3、非执业会员年检内容,可以参照执业会员进行。
  四、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注销会员资格”三种。
  1、省税协如确认会员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予以通过年检,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 “年检合格”,并加盖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公章。
  2、省税协如确认会员有违反有关管理办法、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可给予整改机会,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限期整改”,视其整改效果再做结论。
  3、省税协如认为会员已不具备会员资格,应制作报告书,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
  凡未参加本年度年检的团体会员、执业会员,视同未通过年检,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非执业会员如有困难,可向省税协申请于次年一并年检。
  五、工作安排
  省税协秘书处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年度检查工作。
  1、4月6日至4月12日,会员按省税协年检工作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填写年检申报材料上报省税协。
  2、4月12日至5月15日,各税务师事务所持《团体会员年检登记表》、《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执业会员证》、税务师事务所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工商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年检手续。
  对2009年度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及申报2010年度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应在4月20日前办理年检手续。
  省税协在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结束后,将会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年检情况组织复查,对连续两年无收入的事务所将作为重点复查对象,同时对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隐瞒收入、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未按规定参加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有关规定依法诚信执业等行为,将视情节分别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注销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以此推动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不断发展。
  附件一:《团体会员年检登记表》
  附件二:《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
  附件三:《非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
  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一:《团体会员年检登记表》.doc    
附件二:《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doc    
附件三:《非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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