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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价服务[2006]363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12-7
实施时间: 2006-1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594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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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为规范全省安全评价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促进安全评价工作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安全评价机构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安全评价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有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向委托方提交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安全评价服务费。
  二、安全评价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各项收费标准经协商可以下浮执行。
  三、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公正、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对提供技术服务的内容、质量、深度要求、完成时间、收费标准等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安全评价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预测和分析评价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并提出先进、科学、合理、可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包括编制评价大纲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书以及为编制上述文件所进行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等,具体要按评价通则和导则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报告要具有时效性、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安全评价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评价期限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增加部分费用。
  六、由于安全评价机构原因造成评价工作未能按期完成或安全评价报告达不到评价通则和导则要求的,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要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委托方可与评价机构协商减少部分费用。
  七、安全评价服务费的收取时间由安全评价机构与委托方商定,原则上安全评价报告完成后应结清评价费用。
  八、安全评价机构收费前向省物价局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九、本通知收费项目和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安全评价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附件:
安全评价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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