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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独立学院新生学费收费标准调整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甘价函[2008]5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4-9
实施时间: 2008-4-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8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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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甘肃省教育厅:
  你厅《转报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关于调整独立学院新生学费收费标准请示的函》(甘教财函[200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国家发改委关于稳定物价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甘政发电[2008]3号)规定,近期一律不得提高各类收费。故你厅提出从2008级新生开始上调独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的意见暂不考虑,待国家政策规定明确后再定。
  此复。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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