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教[2011]12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7-2
实施时间: 2011-7-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2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号356号),经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建立以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免学费、学校奖助学金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大体掌握在占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左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县(市、区)资助面。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将资助标准分为2-3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省与市县分担。超出省定资助面、资助标准高于生均1500元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各市、县(市、区)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详见附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7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县(市、区)。每年8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各校应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且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各市、县(市)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附:
  各市、县(市)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市县

资助面

省财政分担比例

杭州市

6%

20%

桐庐县

11%

60%

淳安县

16%

90%

建德市

11%

60%

富阳市

8%

40%

临安市

11%

60%

温州市

6%

20%

洞头县

16%

90%

永嘉县

16%

90%

平阳县

13%

80%

苍南县

16%

90%

文成县

20%

100%

泰顺县

20%

100%

瑞安市

6%

20%

乐清市

6%

20%

嘉兴市

6%

20%

嘉善县

8%

40%

海盐县

8%

40%

海宁市

8%

40%

平湖市

8%

40%

桐乡市

8%

40%

湖州市

6%

20%

德清县

8%

40%

长兴县

8%

40%

安吉县

13%

80%

绍兴市

6%

20%

绍兴县

6%

20%

新昌县

11%

60%

诸暨市

8%

40%

上虞市

8%

40%

嵊州市

11%

60%

金华市

13%

80%

武义县

16%

90%

浦江县

11%

60%

磐安县

16%

90%

兰溪市

13%

80%

义乌市

6%

20%

东阳市

11%

60%

永康市

8%

40%

衢州市

16%

90%

常山县

16%

90%

开化县

20%

100%

龙游县

16%

90%

江山市

16%

90%

舟山市

13%

80%

岱山县

16%

90%

嵊泗县

16%

90%

台州市

6%

20%

玉环县

8%

40%

三门县

13%

80%

天台县

16%

90%

仙居县

16%

90%

温岭市

6%

20%

临海市

11%

60%

丽水市

16%

90%

青田县

16%

90%

缙云县

16%

90%

遂昌县

16%

90%

松阳县

20%

100%

云和县

16%

90%

庆元县

20%

100%

景宁县

20%

100%

龙泉市

16%

9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内财教[2016]15 2016/11/1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 鲁财教[2007]39 2007/8/16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 2013/2/28
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29 2019/6/1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 津财教[2015]47 2015/9/14
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21]74号 2021/4/10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高中国家助 厦财教[2011]4号 2011/1/24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 济财教[2015]27 000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 201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