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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2011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通知
发文文号: 沪民优发[2011]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1-6-17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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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各主管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现就调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按《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因战、因公一至二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896元计算。
  三、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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