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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地税告[2011]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7-5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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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将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地方教育附加的委托代征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征收方式和受理时间
  根据《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2011年7月1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缴纳事宜。
  三、定期定额纳税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规定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原核定计税(费)金额不变,应纳税(费)金额按照上述规定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系统中自动进行调整,相应增加应纳金额。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采取储蓄扣税方式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其属期为2011年1月至6月的地方教育附加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系统中自动生成,7月11日起通过储蓄扣税方式缴纳。纳税人须及时按照新的应纳税(费)金额在纳税账户存足款项,以免余额不足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没有采取储蓄扣税方式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其属期为2011年1月至6月的地方教育附加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系统中自动生成,纳税人需上门到征收大厅或通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网报系统申报缴纳。
  四、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从2011年7月11日起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五、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咨询电话。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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