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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教[2011]3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5-6
实施时间: 2011-5-6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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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完善我省学生资助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1]14号)精神,从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在全省实施城乡低保家庭入园幼儿保教费补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补助对象及标准。对全省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园(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园,下同)中,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 及城市低保家庭已入园并在园(含民办园,下同)的幼儿实施保教费补助,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按学期发放,即每生每学期补助500元。
  二、保教费补助资金承担方式。保教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确定的补助比例,由省、市、县(区)政府共同承担。省直幼儿园保教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三、保教费补助资金拨付方式。各县(区)园城乡低保家庭入园幼儿保教费补助省级承担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拨入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特设专户。各市直园保教费补助省级承担资金由省财政拨入各设区市金库。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保教费补助后,应在15日内将省级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专项资金会同教育部门拨付到各幼儿园。省直园保教费补助由省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
  四、保教费补助资金的申报。从2011年秋季起,各幼儿园必须通过"福建省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录入符合补助条件幼儿数,经财政、教育等部门审核后按学期测算下达城乡低保家庭入园幼儿保教费补助资金。2011年春季学期首次采集符合条件的幼儿数,请各地按照有关精神据实填报:
  1、各级各类幼儿园负责对幼儿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后,填报《福建省城乡低保家庭入园幼儿保教费补助受助学生情况表(   学期)》(附件1),此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份报主管单位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汇总,省直园上报省直主管单位汇总;另二份分别留存主管单位、幼儿园备查。民办园按照"谁审批,归属谁"的原则确定隶属关系。
  2、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应审核辖内园及直属园上报材料,省直主管单位应审核直属园上报材料后,汇总填报《福建省城乡低保家庭入园幼儿保教费补助汇总表》(附件2,注:此表按隶属关系在相应位置汇总填列),加盖财政局、教育局或主管单位公章后,于2011年5月20日前逐级汇总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并附电子文档。厦门市辖内的幼儿保教费补助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安排解决,上报的报表,省里作汇总备查用。
  五、保教费补助资金发放方式。城乡低保家庭入园幼儿保教费补助实行"持证申领、以券缴费"方式,在幼儿每学期注册入园时,幼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须持有效"城乡低保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向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幼儿园审核认定后开具"保教费补助券"(缴费时作现金代用券,格式见附件3),经幼儿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领后直接用于缴交幼儿保教费和伙食费。
  对2011年春季已缴交保教费和伙食费的符合受助条件幼儿,由幼儿园直接发放保教费补助款。
  六、保教费补助资金的管理。保教费补助资金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保教费补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幼儿园要严格加强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保教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保教费补助资金发放及名册登记工作,每学期末填报《福建省城乡低保家庭入园幼儿保教费补助资金领取表》(附件4),按隶属关系报送主管部门及所属财政局、教育局备查。保教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到财政拨入补助资金时,在"拨入专款-保教费补助"科目中核算;发放保教费补助款时,在"专款支出-保教费补助"科目中核算。期末或年末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保教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老师及学生家长的监督。
  七、加强检查监督。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受助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使学校加强管理,规范程序,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幼儿得到政府补助。
  八.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家庭入园幼儿保教费补助工作,充分认识建立城乡低保家庭入园幼儿保教费补助政策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把实施城乡低保家庭入园幼儿保教费补助工作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比例足额承担保教费补助资金,确保省委、省政府办实事项目顺利实施。
  九、城乡低保家庭入园幼儿保教费补助资金将接受省、市、县(区)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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