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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0-25
实施时间: 2007-10-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5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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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规范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实现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财政改革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湖北省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实现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改革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省财政专项追加的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 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第三条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需要引导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投资补助重点解决全省突出问题和省本级的突出矛盾,优先安排在建项目、需省配套的国家投资项目以及支持老、少、边、山、穷地区发展的项目建设。
  第五条 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对未经过财政投资评审的基本建设项目,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财政投资评审应在接到投资计划的一个月内完成。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省财政厅可对项目下达不超过计划投资额30%的部分预算,并相应预拨建设资金,其余资金预算待项目评审结束后下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投资计划不符合省政府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
  (二)项目已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
  (三)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需要市、州、林区、县(市)地方财力配套,市、州、林区、县(市)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五)需要市、州、林区、县(市)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市、州、林区、县(市)财政部门未承诺的;
  (六)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
  (七)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资补助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及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条 投资补助资金按照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省直项目的投资补助,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以及相关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等因素,直接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项目最终收款人;对市、州、林区、县(市)项目的投资补助,由省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从省级财政专户拨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省直项目在申请使用建设资金时应先填报《湖北省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拨款申请表》,依据基本建设预算申请拨款,并向省财政厅提供项目的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可按照投资补助资金总额的5%预留工程款,用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的资金清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三)投资补助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五)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
  (六)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
  (七)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安排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投资补助,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对于应缴回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督促上缴省财政厅财政专户。
  (一)审核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投资补助。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的投资补助,要将已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收缴省财政厅财政专户;
  (二)审核项目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三)审核投资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未按规定处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发生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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