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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关于征求《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意见的函
rsqcpa   2012年5月2日
要允许个人事务所,也要允许一个注册会计师在多个所执业
rsqcpa   2012年5月2日
good acticial
cyd1939   2010年4月30日
特殊普通合伙早就应该搞了,因为它能避开有限无限的弊病,具备做大做强的条件。我早在200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视野上写过《特殊普通合伙是中国注册会计事业的希望》博文,今年我又向谢旭人部长写了一封《财政部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情有独钟》的信
lky2008   2010年2月26日
坚信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有利于我国事务所做大做强。
考虑到事务所独特的社会身份,个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应再作为事务所的一种组织形式。
视野网友   2010年2月22日
对非法的考评资格的“注师”应坚决清退。否则这个行业永远没有好日过。 
青山绿荫   2010年2月3日
这个新规定“具有国家认可的经济鉴证类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数量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且其所持有的财产份额累计不得超过20%。”,是指注册会计师就是打工仔,就算有小数注会担任股东,也是小股东。那专业报告谁来签字?责任谁来承担?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承担的风险、责任与各自的权利、利益太不对等了。建议专业报告只需合伙人签字就可以了,这样与注册会计师的打工仔身份也对等。
再说,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只有注册会计师才能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这两个规定不一致,要修订哪个?
cigarcoffee   2010年2月1日
想知道“经济鉴证类执业资格”具体是指哪些执业资格?律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或者是国家以后再出的什么新的执业资格也包括其中?
视野网友   2010年1月29日
要掀起注册会计师家庭财产分割热潮
视野网友   2010年1月29日
要掀起注册会计师财产分割热潮
zym1001   2010年1月29日
必要性是为了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程度;可能性是什么呢?好像内动力不足;行政规定恐怕又不妥;“鼓励”不觉有点勉强吗?
yonglongli0817   2010年1月29日
“具有国家认可的经济鉴证类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数量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且其所持有的财产份额累计不得超过20%。”该款不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应删除。
yonglongli0817   2010年1月29日
具有国家认可的经济鉴证类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这不是与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不符吗?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不是规定,只有注册会计师才能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吗?
视野网友   2010年1月29日
经济鉴证类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指的是什么?注册会计师是不是经济鉴证类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如果是为什么不能超过20%,如果不是,非注册会计师为什么可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且能多达20%。是不是注册会计师要按此修订。
彩花大盗   2010年1月28日
"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

"鼓励"就是不用转了。
dy_wu   2010年1月28日
何为大型事务所?何为中型事务所?尽快转的法律依据呢?
cpagm09   2010年1月28日
中小事务所转制,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执业资格也应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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