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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zjjnzwlh   2011年3月21日
2010年12月31日以后取得的怎么办?全额征税吗?
newlaw   2009年9月18日 +25金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上述规定在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补充如下“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现在税务局有2派说法;一是认为87号文为151号文的补充,所以要求对“该笔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必须依151号文精神,先经国务院批准;另一种看法是87号文本身就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期限下,符合3条件的专项财政资金的税务处理,等于放宽了151号文的解释,所以87号文件里根本没提到151号文。请大家发表看法
tiger_qq   2009年8月22日
我单位收到市级财政的专项发展基金.不用偿还的,有文件,有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如何单独核算,发生文件规定相关专项支出时,借资本公积金吗?
yiye   2009年7月31日
退税的收入怎么处理啊?
阿古潘   2009年7月27日
我检查的一个企业就取得了这样的收入,但企业没有专门管理和核算,你根本分不清哪些资产是用这些收入取得的。
pengyiying   2009年7月13日
那是否2008年度汇算已调增的补贴收入,可以重新申报调减
pengyiying   2009年7月13日
那是不是2008年的补贴收入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是否可以调减呢
车其   2009年7月12日
又有一部分可以自由支配的资金了哈 
ahuah   2009年7月10日
把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费用折旧都可以扣除还不是一回事。
bj李飞刀   2009年7月9日
估计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fowler1976   2009年7月9日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句话所得太不清不楚的了。我的理解是如果连续5年均取得财政性资金,而且这5年就这部门资金未支付一分钱或者退还政府,那么从第六年开始,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就必须计入应纳税收入了,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
另外,这一条还有一个模糊的部分,如果连续5年获得的财政资金不是由同一部门或不属于同一性质(原因),那么是否仍然连续计算或者单独计算时间(连续5年)。
其实现实中,对第三条太容易规避了,任何企业都可以列支一点支出作为财政资金的支出,所以第三条实质上根本是多余的,不可能起到任何约束作用。
qq135896   2009年7月6日
有发文了
qftcpa   2009年7月2日
终于明确了
xhx123xhx   2009年7月1日 +25金币
发文部门有误,不应该是“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
jellyone   2009年7月1日 +25金币
文件中的发文部门应该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623821   2009年7月1日
县级以上含县级吗?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已经作为收入的可以追溯吗?
ssww1975   2009年7月1日 +25金币
发文部门不是“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而是“财政部”啊
注册乞丐   2009年7月1日 +25金币
前面发文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后面落款怎么成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jsnj_zxg   2009年7月1日 +25金币
实施时间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而不是2009-6-16,因为文中准确表述为:“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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